《哈尔滨市深入落实“证照分离”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责任分工方案》解读
编辑: 杜艳敏 日期:2021/12/08
一、制定背景
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的决策部署,按照《国务院关于深化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》(国发〔2021〕7号)和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黑政规〔2021〕6号)的有关要求,深入推进简政放权,破解市场主体“办照容易办证难”问题,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,激发市场主体活力,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,营造法治化、国际化、便利化营商环境,在总结以往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出台了《哈尔滨市深入落实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责任分工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分工方案》)。《分工方案》是落实国务院、省政府文件要求,在我市开展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全覆盖工作的指导性文件。
二、政策依据
《分工方案》严格依据《国务院关于深化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》(国发〔2021〕7号)和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黑政规〔2021〕6号)的要求规定。
三、改革范围
在全市范围内分别按照《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(2021年版)》《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(2021年版)》分类实施改革。
四、改革对象
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设定(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)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地方性法规、地方政府规章设定(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)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,在全市范围内分别按照《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(2021年版)》《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(2021年版)》分类实施改革。
五、改革方式
共分为四种改革方式,分别是:直接取消审批、审批改为备案、实行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。
六、改革措施
(一)直接取消审批。在全市范围内取消中央层面设定的“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”等68项、地方层面设定的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。取消审批后,企业(含个体工商户、农民专业合作社,下同)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,行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。
(二)审批改为备案。在全市范围内将中央层面设定的“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”等15项、地方层面设定的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。审批改为备案后,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,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;确需事前备案的,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。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,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,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。
(三)实行告知承诺。在全市范围内对中央层面设定的“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”等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。实行告知承诺后,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、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,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,一次性告知企业。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,不再要求企业提供;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,实行容缺办理、限期补交。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,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。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,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。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,要依法调查处理,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,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。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,并归集报送至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。
(四)优化审批服务。对“重要工业产品(除食品相关产品、化肥外)生产许可证核发”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,下放审批权限,便利企业就近办理。对“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”等25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,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,减轻企业办事负担。对中央层面设定的“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”等140项、地方层面设定的“供热许可证审批”等1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,压减审批时限,提高审批效率。对“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”等18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,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,方便企业持续经营。对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”等13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,取消数量限制,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、企业存量、申请排序等情况,鼓励企业有序竞争。同时,各区县(市)政府、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,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。
七、解读机构
本方案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,解读联系电话84887688。